关于音像制品发行的特殊规定
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可按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规定:从事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要报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再到原登记的工商办登记手续。
规定:音像出版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要把本单位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所链接网站)的名称、电子邮件地址等报省文化部门,经核准后方可经营;有关票据、清单和登记材料要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
规定: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展销会,要提前至少15日(从开幕日起算)报省文化部门备案。
报送的备案材料要载明举办单位名称、举办地点、时间,参展单位和产品目录。
规定: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要由其总部报在地的省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部门审批。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要报县级文化部门审批。
个人经过批准后,可从事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业务。
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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